属的监察,同时负责对大汉境内所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务进行处理。
御史台在吕布之前,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仅仅风闻奏事,没有司法权力,吕布为了强化自己掌握的监察权力,在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专设台狱御史一员,受理诉讼。从此,凡重大案件,御史台、刑部、廷尉组成三法司联合审理。
吕布拟定的大汉司法改革中,将改组廷尉、御史台、刑部,参照的便是后世的法律制度。
将廷尉定位为最高法院,在州、郡、县三级建立三级法院,各级法院专司律法审判,并受理自诉、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县法院为一审,不服者上诉到郡法院,可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廷尉;廷尉以下各级法院有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行使审判监督职能,有责任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吕布在州、郡、县各级设置了法院系统,就是要把各级行政长官从律法审讯中解放出来,让他们集中精神在行政、经济上,同时法院系统完全du li于行政系统,让各级行政长官都无权干涉律法,避免了法律沦为权力的奴隶。
吕布为了实现律法平等,还引入了公众陪审员制度,由各地按照一定的比例,公选出一些公众陪审员,参与当地法院的庭讯中,监督法院审判。
廷尉为最高法院院长,廷尉原来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改组后的最高法院廷尉的职责没有改变多少,是最高司法机关,各州郡地方的案件最后都要汇总到廷尉,特别是死刑案件都要由廷尉审核才能执行,廷尉有责任帮助地方处理疑难案件,同时有权力拨正皇帝、三公权贵们提出的判决意见;有权力根据皇帝的诏令,逮捕、囚禁、审判任何有罪的王公大臣。
廷尉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便是主管修订律法,务必在五年内做到有法可依,五年后,吕布不想再听到任何“法律上的漏洞”现在的廷尉法衍并未感到有多大的压力,毕竟吕布在不断地给他启示,大汉的律法在吕布的不断提点下,越来越严密细致。
至于度量标准的事宜,则交给工部受理。
将御史台定位为大汉的最高检察院,从州、郡、县三级建立三级御史院,分别为州御史、郡御史、县御史,除了审核各级法院的案件,并监督各级官吏的所有行为,并作为公诉人,检举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特别是官吏的违法行为。
各级御史院都直接受御史台直接管理,不受当地行政长官管辖,经费都由zhong yāng财政直接拨付,避免了检察官员受当地一把手、二把手的辖制,而让检察权沦为权力的奴隶。
刑部为司法部、公安部的合体,州、郡、县、乡各级都有刑曹,为刑部的直属机构,虽然受当地行政长官管理,亦享受地方财政,但晋升机会是由上级刑曹以及zhong yāng刑部决定的,地方行政长官的意见只占三分之一的效力。各地刑曹的职责约等于后世警察局、司法局的合体。各地刑曹接到报案抓人,然后审讯,再交给地方法庭审判,再由地方御史审核案件,若是罪犯不上诉,则结案,若罪犯上诉,可上诉到廷尉。
对廷尉、御史台、刑部做了改组以后,让法律人员du li于行政权力体系之外,自成体系,让法律不再成为权贵们乒穷苦百姓的工具,而是成为调整阶级矛盾的法宝。
所以吕布才可以踌躇满志地说:“第三个法宝便是律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则天下秩序大定,百年内当无可虑。”
吕布用田丰执掌御史台,用徐庶执掌中情司,御史台和中情司一明一暗,监控着大汉所有官吏的一举一动,所以吕布可以放心地说:“本公有第四个法宝,监察权,监察各级官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徐庶笑问道:“主公,您的第五个法宝呢?”
吕布笑而不语,议院制度的全民监督确实是一个终极**宝,可惜现在时机不成熟,不能祭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