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义是指语句有两歧或多歧意义,可同时形成两种或多种可能解释的一种语言现象。比如,“我们要学习文件”这句话,就有三种理解:一是我们打算学习一下文件;一是我们索要供学习的文件;一是我们应当学习一下文件。
对于自然语言而言,歧义本是一种正常现象,难以简单地说好与不好,更不能一概视为语病,全面禁绝。在一些文体中歧义甚至被作者有意识地加以运用,如在相声作品中,歧义就常被用来制造包袱。一些日常口语交际、书面交际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修辞格,如“双关”之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作在积极地应用“歧义”。但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歧义现象确实有害。这在主要用于事务处理的应用文体中,特别是公文中,其危害的程度尤深。
公文的语言是一种非常讲究精确性的语言,因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对方接受作者的影响,而且是对对方行为的强制性影响。要使这种影响有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使意思的表达高度精确,每一个词,特别是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对方“见仁见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图去行事。从这样的意义上,歧义对公文当然就是百分百地有害。能对这一点提供证明的实际例证举不胜举。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战败局面早定的日本之所以挨了两颗原子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之一,就与日本政府针对“波茨坦公告”发表的声明中存在歧义有一定关联。日本政府称自己对“公告”的态度是“默殺”。 “默殺”这个词在日语中是多解的,可以理解为“不予理睬”,也可以理解为“暂不作评论”,声明没有对此作出限定。如此,美国自然可以作第一种理解,也当然可以用“任何战争手段”,包括用原子弹了结战争。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公文中的歧义,同样不断给人们带来麻烦,诸如在保险中将保险范围写作:“包括家用电器、床具、卧具等各种生活资料”;在政策规范中将惩戒规定写作:“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等带歧义的表述,就经常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动局面中,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损失的境地;经常使公文作者的真实意图令人费解,甚至使作者尴尬地被认作“只打击少数,对多数则”。
歧义对公文是有害的,是撰写者所不需要但又往往在无意之中造成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义呢?笔者认为,克服歧义的方法并不复杂,有针对性地对句子成份予以调整,创造必要的语言环境等做法都十分有效,困难的和起关键作用的是要能发现歧义的存在。为此,我们必须了解歧义的发生规律,对歧义保持警惕。
一般情况下,当公文中出现选词不当,词序失当,滥用省略,错用数量词,语句中有词性不明的成份,语句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语调附加的语义不能被准确读出,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词组的有效限定修饰,错用标点符号,滥用修辞格等现象时,都会形成歧义。
(一)选词不当,造成对概念的歧解,引起歧义。
与歧义出现有关的选词不当,主要表现为滥用方言词、口语词和土俗俚语,使用不规范的简称,误用褒贬词语等。
我国的当代公文在文体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即白话文)作为标准的符号系统,除极特殊情况外,禁绝使用未列入普通话规范的方言词、口语词和通俗俚语。如果我们在撰写公文时不懂得,或者不尊重这一规律,滥用这些词语,就经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现歧义。因为这些词语不仅应用范围窄,词义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而且往往与普通话中的规范词形同义异。如长沙话中的“蚊子”还兼指“苍蝇”在内;吴、粤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脚”相当于普通话中的“腿”;口语词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话书面词语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还可以表示窃窃私语。如果我们在公文中随意使用这类词语,当然难免使阅文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的本意就会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不规范简称给公文带来的歧义主要源于这些简称词本身在脱离语境和精确背景资料情况下的高度不确定性。“人大”在没有精确交代语境的情况下可理解为“中国人民大学”,也可以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南大”则需要在更精确交代背景的情况下才能被界定清楚是指“南京大学”还是“南开大学”。不规范简称给公文造成的歧义,往往不仅仅是出点笑话,如果用“国家人事部”去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在法律意义上,公文作者对其所作的有关意思表示就将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不存在这样一个“部”,谁也不能、不需要用这样的名义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公文中错误地选用了褒义词或贬义词也会造成歧义。公文中使用带褒贬色彩的词语是为了更鲜明、简洁地表达作者的立场,如果出现误用,将使阅文者难以准确理解作者的真正立场。如“小王革新了工作方法,许多人知道后纷纷效尤”一句,“革新”与“效尤”一褒一贬,阅文者对作者的态度的理解,就既可以看作肯定,也可以看作是否定。而作者的真实态度很可能是肯定,或者是否定,甚至是目前不必、不能置可否的中性态度。这种歧义带来的当然往往是相应的错误行为。
(二)语序不当,造成被限定说明的对象不明,引起歧义。
语序是指各级语言单位在组合中的排列次序。语序不当,特别是在有多项定语存在的语句中不恰当地排列了语序,常常会有歧义产生。请见以下例句: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几个技术革新小组的代表。
这里,定语“几个”的位置不当造成歧义,既可以理解为就座的有若干个小组的代表,也可以理解成就座的是一个小组的几个代表。
(三)语句中个别词的词性不明,也会产生歧义。
请见下面的例句:
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和b企业集团在各个时期进行竞争时所采取的竞争策略的特点。
在这里,由于“和”字的词性究竟是连词还是介词很难分辨, 因此语句就同时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如果作连词用,其句义就是作者分析了a、b两个企业集团双方的竞争策略特点;而如果作介词用,则句义为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的竞争策略特点。
(四)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的限定修饰,引起歧义。
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但在公文语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现歧义。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和范围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之类的词语。实际上,这类词语的含义就很不确定,处理上不讲究,就会出歧义,而且往往是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义。这些歧义主要出自人们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含本数在内的理解不一。请见下面例句:
参加工作15年以上的职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带薪旅游假。
对这一规定,至少两处不确,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有纠纷:15年以上是否包括15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内?
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有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五)滥用省略,造句成份残缺,引起歧义。
语言运用过程中,恰当地应用省略确实可使语句简洁明快,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滥用省略就会走向反面,成为语病并可能因此而形成歧义。与歧义有关的不恰当省略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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