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从各种媒体报道中得之:唐国强、解晓东为制造“送子观音”神话的北京新兴医院代言而备受争议;刘嘉玲为涉嫌有违禁品的“sk-2”代言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利用林忆莲、刘嘉玲、陶红、赵薇、宋丹丹、王小丫、徐帆等明星做虚假宣传的天使丽人美容胶囊被成都工商管理部门查处;葛优代言的亿霖集团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件被查处众多明星代言遭遇非议。
明星代言的问题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亿霖集团相关责任人的被捕和刑拘,引起了广大受骗者的公愤。从2004年开始,赵某等人以亿霖集团的名义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以招聘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不惜以300万元的代价聘请明星葛优为广告代言人,以传销方式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两年多时间内,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16亿余元,共有两万多人上当受骗,其中握着养老金、退休金投资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在上当受骗的两万多人中,有1。7万人来自北京。而据北京大多数受骗者说,正是因为看了葛优的代言广告,他们才毫不迟疑地相信了亿霖集团,出高价购买林地。
由于近几年来,葛优主演的几部贺岁片获得了公众的喜爱。又因为这些片子中大量应用了北京方言,所以使北京的观众对葛优更加喜爱。演艺明星成名之后,其漂亮或者不漂亮的脸蛋,也就成了挣钱的机器。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广告,他那不漂亮的脸蛋和那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电视广告词,就为他捞了300万元的好处(可是同“亿霖木业”所攫取的16亿余元非法所得相比,葛优所捞取的好处费仅为其九牛一毛而已)。很多人特别是北京人正是基于对葛优的喜爱和信任,才信任了亿霖集团。骗局揭开后,大多数受害者都说,之所以上当受骗,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教训就是轻易相信了明星的代言。
“明星代言”是近几年来兴起并流行于中国的一种新的广告形式。和过去的人物广告形式相比,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就是都借助于人们对明星类公众人物的信任感和心理趋同效应,使公众对广告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更多的信赖。不同之处则表现为“明星代言”更注重包装,从形式上去掉了明显的广告痕迹,转而以推荐人、介绍人、保证人等性质的色彩,向人们灌输观念,可以说“明星代言”比传统的人物广告更具心理强制效应和诱导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明星在作广告代言的时候,昧着良心,只问钱,不问钱的来路,只一味听从广告主的摆布,而完全漠视公众利益,这就导致人们基于对明星的信任而受骗上当。
作为代言人的明星,既然受取了不菲的费用,就首先要对公众负责,要有起码的良心。至少必须要去调查了解广告主的诚信度,以及查明代言产品的真实作用,以确定自己的广告代言有没有水份。对于商家的诱惑,大可不必把所有的脸蛋都卖了,不分青红皂白地乱接一气。在演艺事业中所赚取的超强人气,不要在商业的浮躁中赔个精光。脸蛋可以出卖,但良心一定要永远保住。否则,就要成为像亿霖集团之类的骗子机构的帮凶。
其中一个问题是“亿霖木业绿色爱心天使”葛优以及其他众多正在做着和葛优一样代言的明星来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认为,不管代言的明星如何辩解自己的广告性质,只要其参与的广告上有“代言”二字或者有证据足以认定其代言性质,我们就应当确认其民事保证的性质,代言人对因此而产生的欺诈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广告信息的公众,始终是处于劣势,他们只看到了广告中美好的一面而无法了解其真实的内幕。因此,基于信息不对称下的利益平衡原则,国家法律必须侧重于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如果亿霖集团最终不能偿还受骗人钱款,应由代言人葛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这方面,国家也应该通过立法,根据民事保证的基本原理,确认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千万不要因为对明星的喜好,就轻信明星那些天花乱坠的广告代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明星的脸蛋在广告里亲切和蔼地对着你笑得灿烂的时候,他(她)的手正在下面数着金钱。时刻警惕着,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