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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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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街头的标语很多,什么“要保命必须拼命”啦“保密防谍、人人有责”啦,或是什么“在此倒垃圾者是畜牲xx”等等,这些我都能够理解。有一个到处可见,甚至上了电视的标语,却使我非常困惑:

    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

    冬天里,我喜欢穿棉袄,里面再加件厚毛衣,走在街上就像团米包得太胀的踪子。夏天里,我偏爱穿露背又裸肩的洋装,原因很简单:第一,天气太热;第二,我自认双肩圆润丰满,是我全身最好看的部分。再说,我的背上既没痘子也没疮疤,光滑清爽,我不以它为耻。

    炎炎夏日,撑着一把阳伞,披着一头乌黑的长发,露着光洁的臂膀,让绣花的裙裾在风里摇荡;在人群中姗姗走过,我很快乐,因为觉得自己很美丽。

    但是你瞪着我裸露的肩膀“呸”一声,说我“下贱”!

    有人来欺负我,你说我“自取其辱”!

    为什么?

    我喜欢男人,也希望男人喜欢我。早晨出门前,我对着镜子描上口红,为的是使男人觉得我的嘴唇健康柔润;我梳理头发,为的是使男人觉得我秀发如云。可惜我天生一对萝卜腿,要不然我会穿开叉的窄裙,露出优美的腿部线条。所幸我有着丰润亭匀的肩膀,所以我穿露肩低背的上衣,希望男人女人都觉得我抚媚动人。

    你在早晨出门前,对着镜子,即使只有三根衰毛,你还是爱怜地理上半天,或许还擦把油,使它们定位,不致被风刮乱。你把胡子剃干净,还洒上几滴香水。穿上衬衫之后,你拉长脖子,死命地把一根长长的布条缠到颈子上,打个莫名其妙的结,然后让布条很奇怪地垂在胸前。你每天下这样的苦功又是为了什么?

    我不懂的是,既然我不说你有“毛病”你为什么说我“下贱”?

    且让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意思就是说,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性冲动。

    这个逻辑泄露出三个心态: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我的伯父有片果园。他日日夜夜施肥加料,杀虫遮雨。到秋风吹起时,累累的苹果,每一只都以最鲜艳、最饱满的红润出现。路过果园的人没有一个不驻足观赏而垂涎三尺的。如果有人经不起诱惑,闯进园来偷这些果子,你难道还指责这果园不该把果子栽培得这么鲜艳欲滴?说他“自取其辱”?难道为了怕人偷窃,果农就该种出干瘪难看的果实来?难道为了怕男人侵犯,我就该剪个马桶头,穿上列宁装,打扮得像个女干?到底是偷果的人心地龌龊,还是种果的人活该倒楣?究竟是强暴者犯了天理,还是我“自取其辱”?

    爱美,是我的事。我的腿漂亮,我愿意穿迷你裙;我的肩好看,我高兴着露背装。我把自己装扮得抚媚动人,想取悦你,是我尊重你、瞧得起你。你若觉得我美丽,你可以倾家荡产地来追求我。你若觉得我难看,你可以摇摇头,撇撇嘴,说我“丑人多作怪”、“马不知脸长”但是,你没有资格说我“下贱”而心地龌龊的男人若侵犯了我,那么他就是可耻可弃的罪犯、凶手,和我暴露不暴露没有丝毫的关系。你若还认为我“自取其辱”你就该让天下所有的女人都来打你一记耳光,让你醒醒。

    园里的苹果长得再甜再好,但不是你的,你就不能采撷。我是女人,我有诱惑你的权利,而你,有不受诱惑的自由,也有“自制”的义务。今年夏天,你若看见我穿着凉快的露背洋装自你面前花枝招展地走过,我希望你多看我两眼,为我觉得脸红心跳。但是你记着,我不说你有“毛病”你就别说我“下贱”——我有美丽的权利。

    回应与挑战

    也谈“招蜂引蝶”

    读胡美丽先生美丽的权利一文不禁颇有所感,提笔简单说一说我个人的意见。

    胡先生对一个出现于电视台的标语提出了相当猛烈的批判,我把其中最关键的一段抄录于后,以便讨论:

    且让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意思就是说,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性冲动。

    这个逻辑泄露出三个心态: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制作上面那个标语的人(姑且假定是男人,也姑且假定标语中所指的“暴露”正是胡美丽先生所说的只暴露了肩背或者腿部)是不是具有上述的三个心态呢?是可能的,但也不一定有这样的心态。我们无法找原作者来对质,所以只有就标语的文字来推敲,才能断定胡先生所下的结论是否正确。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标语是否有“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这么一个命题吧。

    “穿着暴露”所陈述的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引出了“招蜂引蝶”的后果。我们都知道,绝大多数的植物都生有美丽而且暴露的生殖器官,也就是我们称之为“花”的东西。美丽之,暴露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其受精、结实、繁衍种族的目的。见到植物性器官略微蔽而不彰的,我们便要大惊小怪,讥之为无花果了。这个标语的前两个短句;是将植物喻动物,把花比作女人,把男人比作被花吸引而来的蜜蜂和蝴蝶罢了。蝴蝶和蜜蜂所爱的是美丽而新鲜的花朵,对质量差一点的,比如说曾经风雨蹂躏的残花败絮,一般是不会去顾盼的,遑论肮脏的花呢!鲜花盛开,有蜂与蝶翩然来仪,又怎么能把这两个短句解释成“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呢?

    如果真要这样暗示,那么第二个短句就应该改为“腥膻四溢”、“令人掩鼻”、“难以入目”或者“招蝇引蛆”才合适(因为我们一般总是把蝇蛆和肮脏的东西联想在一起的)。

    我们再看看标语的最后一个短句——自取其辱——是不是包含“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人是自然现象”和“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强暴这是天意”等等意思在内。

    由于胡先生所提出的这两个结论,问题比较多,所以要一个个问题来讨论。

    这个短句重要的是“自取”和“辱”三个字。先看“辱”字吧。标语的制作者以“辱”字表达了他的立场。他认为女人衣着暴露,使男人产生性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时,这行为是对女人的“侮辱”换一句话说,他直接地表示了对妇女的尊重,间接地表示了对施暴者的谴责。试想,有人忽然被雨淋湿了,会说出“今日为天公所辱”的话来吗?当然不会。

    再说,如果那位标语制作者对施暴与被强暴完全无动于衷,抱着午睡醒来观庭中公鸡踩母鸡的那种态度,这句短句就应该改为“得其所哉”之类的话。至于他要是认为女人是次等动物,活该受强暴,那么短句就应该改为“自作自受”标语却并非如此。相反的,从这个“辱”字引申开来,我们可以说标语作者为被强暴的妇女不明文地保留了控诉权。因为受辱之后,自然有权利对那只过度乐观地估计了招引者心意的蝴蝶提出控诉,以便把他关起来。刑法第二二一条规定:强奸妇女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男女平等论的理智拥护者,我建议把该条款中的“妇女”两字删去。)

    那么短句中“自取”两个字又表达了什么意思呢?我个人觉得,从字面看来,并不费解,只说明这“辱”是自己招引来的,以与“衣着含蓄”而受辱的情况有所区别。胡美丽先生的大文中也说得很明白,她露出肩和白皙无瑕的背,是为了“取悦”男人,无疑是一种招引。这辱,便是这种招引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

    行文至此,对这个标语的文字已作了一字不漏的检查。结论是:看不出它具有胡美丽先生所批判的心态。讨论至此,本可结束了。然而,胡美丽先生大文中还提到“天赋神权”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包含在标语之中,由于胡先生对此甚是着重,不妨在结束本文之前,略加讨论。

    男人对女人的“攻击性”是不是天赋的呢?恐怕是的。男人和其他雄性动物一样,在这上头的确有点攻击性,而且也非得有那么一点不可,正如女人喜欢招引男人:事关种族的绵延与改善。这攻击性是自然律,却因为受到人为法律的限制和疏导,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金钱为万物标准的世界上,也许倾家荡产来追求是最高形式,但其最原始的形式并不因为人为法律的限制而完全湮灭。这就说明了为什么总有人首冒重典的危险,还是忍不住“攻击”异性了。(攻击者既要受罚,当然也就谈不上“神权”问题了。)我们这样说,自然把心身不健全的人排除在外。

    人为律和自然律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总的说来,人为律是以自然律为基础,且为自然律服务的:乱伦不合优生原则,所以为绝大多数人类集体所严禁。但人为律只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为自然律服务,时空条件一旦消失,相关的人为律就慢慢被取消或者被取代。而时空条件演变到一定的情况,自然律就要冲破人为律汹涌而至。所以只准我招引,不准你越雷池一步,只能是某一些人的理想。

    回应与挑战

    花冢

    胡美丽说台湾的电视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是狗屁逻辑,那些不懂女性有“美丽权利”的人,才应是自取其辱。也谈招蜂引蝶一文的作者却认为:女性穿着暴露“自取其辱”是可能的结果之一,而且标语中使用了“辱”字,保留了女性控诉的权利。

    对于也文作者的看法,我访问了几个女性,包括自由派的和保守派的,我所得到的答案是清一色的反对,她们认为该作者是大男人主义。我只好大笑。

    在这里,我不想为胡美丽助阵,也不打算向也文作者叫阵,我只想用“不关心的智慧”出来搅和一下,以便提高我的知名度。

    也文说:“绝大多数的植物都生有美丽而且暴露的生殖器官,也就是我们称之为‘花’的东西。美丽之,暴露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其受精、结实、繁衍种族的目的。”这段话,从自然现象来说,是合乎植物学家的观察的。

    从这样的自然现象出发,我进一步再举稍微复杂的一种情况。我家的大院子开了几株栀子花,花美而香气烈,于是把蝴蝶和虎头蜂都招来了。在几次混战的追逐中,虎头蜂把花瓣冲得稀烂,把蝴蝶刺死的刺死,刺伤的刺伤,地下狼藉一片,虎头蜂则呼啸而去。这件事在自然界只是生存竞争的现象,谈不上什么价值不价值的问题。因为,这件事在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么可以叫做“上帝的意志”的东西去命令虎头蜂刺杀蝴蝶、侮辱栀子花。这一切只是自然变化而已。

    但是,我现在把院子里发生的事,放在人文学的领域来看,自然现象就会引出人类的“价值”问题了。有人开始同情蝴蝶,认为虎头蜂太残忍霸道;有人开始同情栀子花,认为美丽善良而受到侵犯,太不公平;有人开始大骂虎头蜂,说他是流氓,准备要请消防队员来围剿教训他,以表示人间有“正义”存在。另外,还有些人会开始反省“美丽”到底是应不应该呢?“美丽”害了自己,又害了蝴蝶,她是不是有罪?还有些人会倒过来想,这世上如果没有花的美丽,这世界有什么好留恋的呢?

    人们这样子想来想去,终于肯定:我们要抱住“美丽”我们要伸张“正义”我们要“用正义保护美丽”就这样,人间的价值被创造出来了。人类所肯定的“美丽”、“正义”、“用正义保护美丽”就是人文价值,这些价值在自然现象是不存在的。

    我们把“自然现象”和“人文价值”分开以后,台湾的标语把花和暴露女性的“招蜂引蝶”做一类比,这类比是否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处理了。

    让我们抛开禁忌和神话,用知识论的客观立场来分析。把“花”和“暴露女性”放在自然现象来处理,可以得出一组结论,放在人文事物来处理,又会得出另一组不相同的结论。比如说,人文中的“花”就不会是纯粹的“植物美丽的性器官”“释迦拈花微笑”我们不能说是“释迦拈着植物美丽的性器官微笑”罗密欧送玫瑰花给朱丽叶,我们也不能说是“罗密欧送玫瑰美丽的性器官给朱丽叶”这点我看佛洛伊德也不会有什么异议。

    现在台湾的标语既然把“花”和“暴露女性”类比,认为“招蜂引蝶”是“自取其辱”那么这“花”就是人文中的花了。自然现象的花,无所谓辱不辱的问题,荣辱是人文现象,不是自然现象。

    至此,我们追到问题的核心是:“穿着暴露”是美丽还是色情?暴露到什么程度是美丽?到什么程度是色情?美丽是权利,法律要保护,不可说是“自取其辱”色情要取缔,不可说是“招蜂引蝶”便任其招引。

    最后,我们必须认清:这里的“美丽”还是“色情”是一法律问题,不是艺术标准问题。“上空装”是美丽还是色情,请明白规定。色狼是不会去分别美丽和色情的。芭蕾舞装下了舞台,没有法律的保护,美丽立刻就变成色情了。

    我们不要黛玉的“花冢”

    我们要的是法律保护“美丽的权利”

    回应与挑战

    动心的自由

    敬胡美丽:

    拜读关于胡美丽说:台湾的电视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是狗屁逻辑,那些不懂女性有“美丽权利”的人,才应是自取其辱。此文后来引出了许多人不同的看法。

    本人也想提出一点看法和各位谈谈:花草和动物的两性问题,比起人类要单纯多了。举例如下:“花”它尽可美丽之、展露之,但它们却也不会拒绝任何美的蜂或丑的蝶,请问美丽的女士,你们也能如此吗?至于飞禽走兽,它们的问题也很单纯,它们两性之间若非心甘情愿,任何一方要使强用暴,大概都很难得逞,顶多也只是被“戏弄”一番,但事后也绝无“面子问题”或“官司问题”

    但人类的两性问题,实际上,真是复杂多了。用刀、用枪、用药物,甚至一个人力量不足,还会招兵买马,结伙使强用诈(动物世界可没这些不幸吧!)事后执法机关即使将歹徒枪毙了事,但这对受害者能弥补任何什么吗?这是实际问题。(况且现今世界上大概只有阿拉伯等回教国家,有如此严的律法,但你可知他们的妇女外出是如何装扮的?)再说,就算女人有美丽之、展露之的权利吧!但你别忘了!你无法禁止歹徒、亡命之徒有“动心”的自由啊!这也是实际问题(识时务者为俊杰)。

    最后本人认为,既然人类问题“实际上”异于禽兽、花草,那这“美丽”的处理方式也当异于禽兽、花草!甚且愚以为聪明的女子,你是否认为应以平凡或隐藏式的装扮,来让那些真正具有慧眼的男子找出你、追求你。不要连“意外人”都招惹了,你也不愿如此吧!

    回应与挑战

    美丽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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