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厚街职业技术学校的17岁女生李洁(化名)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一案正在发酵,引起各界关注。17岁女生有罪与无罪成为焦点,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6月9日广州日报)
人的身体是一切权力斗争的会聚点。为什么如此说呢?我曾经将所有的权利都还原为两种最基本的权力,即生命权与话语权,类似的思想其实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作里已经得到了比较通俗的表达,即“枪杆子”和“笔杆子”归根结蒂,生命权是一种从生理或物理的路径对身体进行控制的权力/技术,而话语权则是从形而上的路径对身体及其与“他者”的关系进行阐释、界定和规训的权力/技术。生命依附于物质性的身体,或曰肉体;而话语,则是符号性的身体,是穿在肉体外面并保护肉体的一件由符号编织而成的外衣,或曰软甲。
人际交往或人际沟通往往需要身体的参与,并通过身体来表达。一切社交礼仪都是仪式性的身体表演,同时也表征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性关系既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人的最深层、最本能欲望的宣泄和满足,又是亲密的人际关系的一种表达。不管是欲望的满足还是亲密关系的表达,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通过身体的接触来表达人际交往的某种亲密程度而言,性关系与握手其实并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尽管在现代社会,握手已经成了一种在正式场合男女通用的社交礼节,但在我国古代,男女之间的握手也被视为“事关风化”列为社会之大禁忌,故有“男女授受不亲”之说,甚至还有过“嫂溺援之以手”是否合理的争议——由此也可以见出性关系与握手之间的内在联系来。
古人云“食、色,性也。”就欲望的满足与作为人际交往的工具二者而言,食、色的性质其实是一样的。但是,在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为什么和某个人单独吃饭或和某些人一起吃饭就不违背道德,而和某个人发生性关系或和某些人共同发生性关系就违背道德——甚至违法——了呢?为什么没有“聚众吃饭罪”或“聚众握手罪”呢?这在逻辑上,其实是讲不通的。然而,这种逻辑上的不通恰恰正是分析“聚众淫乱罪”的本质之契机。
众所周知,在中国,婚内性行为被视为合法的,即使这种性关系建立在非自愿的或暴力的基础上,因此中国没有“婚内强奸”之说;而婚外性行为,不管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xìng交易还是建立在爱慕基础上的双方自愿的性行为,都被视为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此外,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的界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界定强奸既遂与强奸未遂的标准则一般视yīn茎是否插入yīn道而定,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稍作分析,则不难看出,没有“婚内强奸”、对婚外性行为的惩罚、强奸罪的法律界定三者之间在逻辑上其实是共通的,即都与是否影响男性血统的纯净有关——“婚内强奸”并不影响男性血统的纯净,故无罪;婚外性行为威胁到了男性血统的纯净,故不道德或非法;yīn茎没有插入yīn道对男性血统纯净的危害程度毕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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