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毕竟不及已经插入,故减轻处罚。作为婚外性行为的一种形式,所谓的“聚众淫乱”对男性血统纯净的危害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超过了除强奸以外的婚外性行为,故须定以重罪,并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文以规训之。由此可见,虽然“聚众淫乱罪”似乎是一种“性洁癖”或视“性”为不洁的产物,它所惩罚的其实倒并非“性”本身,而是对男性血统或作为男性私有财产的“性”的侵犯——换言之,即是为了维护某一男性对某些女性的“性垄断”以确保其男性血统的纯净。
中国社会最小的功能单位——或曰构成中国社会的细胞——是家庭而非个人。换言之,中国社会的基础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男女授受不亲”之所以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准则,是因为由“男女授受”而产生的身体接触很可能成为他们进一步的身体接触——甚至发生性关系——的前奏。中国的家庭是以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并建立在“君臣,父子,夫妇”的纲常伦理之上的,破坏男性血统纯净的性行为将导致男性血缘关系的混乱,无异于是对中国社会的基础——即家庭——的严重破坏。由于中国的社会政治秩序也是建基于男权主导的家庭秩序之上的,因此,对家庭的破坏也就相当于对政府权力基础的破坏。如此这般,也就难怪中国历代皇朝对于男女床笫间或曰下半身的事儿监控得那么严密了。
现代社会最小的功能单位是独立的个人,而非家庭。虽然现代社会仍然还是男权社会,但我们倡导的却是男女平等。与传统礼俗社会不同,现代法理社会并非建立在男权主义的道德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契约基础之上,并在道德与法律、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划出了比较明确的界线。社会政治语境的这种变迁给对现代身体的阐释和重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从个人本位、契约导向和男女平等的视角来看“我的身体我做主”故不管哪一种形式的性行为,只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且没有侵犯作为“他者”的其他个体,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恰恰相反,法律应该保护公民所拥有的这些最基本人权的正常实施,使之免于受到各种非法力量的侵犯。
异史氏曰“人心不古世风下,聚众淫乱伤风化。高悬利剑断尔头,奸夫淫妇怕不怕?”在很大程度上“聚众淫乱罪”所沿袭的正是传统礼俗社会“君臣,父子,夫妇”的老套子,且打着道德和法律的幌子,充当确保男性血统纯净的男权主义思想的打手,以维护建立在传统家庭秩序之上的摇摇欲坠的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这与现代法理社会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不但没有维护,相反却以公共权力的名义粗暴地践踏和侵犯了作为公民的个体的最基本的人权。
就李洁案来说,这位17岁的少女并非罪犯,因为她并没有侵犯或伤害他人,恰恰相反,她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真正有罪的是那些传播视频的人和那两个也许强奸了她的男生——如果能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的话。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却惩罚真正的受害者,放过了对真正的罪犯的追问——这不能不说是对受害者的双重迫害。我们的法律所维护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秩序,由此也可见一斑了。